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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计算机软件类专利申请的研究分析
作者:李祎帆、张立     发布日期:2015-09-02

关于涉及计算机软件类专利申请的研究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软件普遍应用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对于一个研发型的软件公司而言,想要在市场中某生存,只有充分发挥软件类专利的重要作用,并对软件产品形成有效的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由于国内涉及计算机软件类专利申请的发展起步较晚,在2006年之前,基本上不批准纯计算机软件类专利,计算机程序类专利必须与相关硬件配合作用才能得到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主要依据审查指南的规定。 计算机程序曾被该规定认定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将计算机程序本身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

但是,随着计算机化、网络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上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专利申请也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也逐步扩大。可以说,我国跟国际脚步认可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已成为趋势。

 

国内几家知名IT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的专利公开数量

国内几家知名IT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的专利公开数量

 

以下一些国家地区针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审查都相继发布了新的审查指南:

1996年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审查指南》。

2000年12 月, 日本专利局于公布了《与计算机软件有关(含与商业方法有关的)的发明审查指南》的最新版本。 

2001年11月,欧洲专利局发布了新的审查指南。

随即,我国也在2006年修订的新审查指南中确立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那么,新修订的审查指南有什么特点呢 

06年修订的审查指南中,“审查基准一词沿用了旧版审查指南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说法,将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与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放在同样的高度上。

专利审查基准确立的目的,就是拨开笼罩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上空挥之不去的智力活动规则的疑云,明确什么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可以进入到后续的评价新颖性、判断性的审查阶段。也就是给公众、申请人、审查员、代理人对某个发明是否应当申请专利、能否被授予专利权以更加明确的心理预期。

软件类发明专利申请分析

那么,哪些软件类发明可以申请专利,哪些又不可以申请专利,评判标准又是什么呢?

06年之前的旧版审查指南是根据专利法中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定义”来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比较偏向一种人为设定的游戏规则,则不给予授权。

06年之后的新版审查指南将专利法中发明的定义(即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也纳入判断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是否是专利法保护客体的体系中,这相当于模糊化了“技术方案”这个概念,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开了一道可行性的口子

   专利审查指南2010

 

虽然涉及纯计算机程序类的发明专利申请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新版的审查指南也指明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括技术方案的话,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因此,现今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A. 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构成技术方案,因此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通俗地讲,就是通过将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申请专利。

例如,一个生产橡胶制品的硫化的方法:

  (a)关闭硫化模具;

  (b)装满硫化模具;

  (e)用计算机计算温度乘以压力的值;(该步骤中利用了计算机的特殊程序进行运算)

 

B. 不构成技术方案,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通俗地讲,就是纯软件类的发明,如果该发明中并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则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种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

该系统的特点是用户能够根据自己的外语水平自行确定学习的内容,而不是学习系统默认预先设定的学习内容。该系统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用户的主观愿望确定学习内容,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人为地制定学习规则来达到提高学习成绩的目的,因此不能构成技术方案。

 

C. 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且构成技术方案。通俗地讲,虽然也是纯软件类的发明,但是该发明中存在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并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效果的话,那么也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获取图像的各个像素数据;B.使用该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计算出该图像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C.读取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逐个判断各个像素的灰度值是否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内;如果是,则不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否则该像素为噪声,通过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去除噪声。

该发明专利申请是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解决方案,属于技术方案,同时它也属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还需要考虑到

1、首先不能是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技术方案

例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病毒木马、破解软件、赌博诈骗、暴力色情类等; 

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抢火车票类、骚扰广告类、游戏作弊类、贴吧论坛自动注册发水贴类等。

2、其次不能是以商业方法形式涉及的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

由于其实质在于以自动化的手段(例如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平台)来实现相关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其并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都会被驳回。

比如打车类软件中加价叫车的方案、将网络游戏中道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玩家等,这些商业模式上的创新通常也难以通过审查。

但是,基于商业模式所创造出的一系列技术方案却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例如通过利用移动设备进行定位叫车的技术方案就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以上只是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时的基本判别方法和要求,除上述条件之外,发明还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310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就图形用户界面(即Graphical User Interface,英文缩写为GUI)设计的专利保护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年3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颁布,也就是说,自201451日起,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就正式受专利法保护了。

 

在了解了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分析后,我们就可以对软件类产品进行专利的分析挖掘了。

针对软件类产品的技术发明点挖掘通常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将一款软件类产品进行拆分,寻找可专利性的技术点和发明点

 

1、前端UI类:

1)静态展现:如IOS界面中四排APP图表,下面DOCK栏一排常用图标,苹果外观设计专利。

2)交互:如滑动解锁技术,苹果前后累计申请十多件发明。

2、数据传输类:

保证数据传输的效率,速度、安全性的技术;降低网络占用、提高稳定性,网络切换的技术;如云加速、离线下载、P2P类技术;编解码类技术、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交互或同步的流程方案等等。

3、服务器后台类:

数据存储、查询、响应处理、服务器负载管理等。
 

经过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有一个基本理解。

 

作者:李祎帆、张立

来源: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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