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来主义”在中国服装界颇好使,随便在市场上模仿一下别人的服装款式、花样,就可以推向市场,而且这种侵权的成本很低。针对服装设计图、服装成衣适用于通过哪部法律进行保护,以及制作过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等问题在此展开讨论。
赵吉军律师:服装设计图受著作权保护无疑。但该问题的核心是服装实物受什么保护,因为现实中仿造服装极少是利用服装设计图的,几乎全部都是按服装实物来仿造的,其中不涉及设计图纸的问题,也就很难说有从图纸到产品的复制问题了,因为仿造者没有利用图纸。
陈绍玲:服装的实用功能和美感应该是能够分离的,因为不漂亮的衣服同样能够遮体、保暖。据此,设计图和成品都是同一个作品的复制件,无论是按哪一种制作衣服,都是复制行为。好比是建筑作品,超图纸和超实物都是抄袭。
同济张伟君:服装设计是美术作品、图形作品,还是外观设计,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如果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应该可以控制从图纸到产品的仿制;但如果仅仅是著作权保护,是否可以控制平面图纸到产品的仿制,应该是有争议的。
知识产权法 :服装设计图应是产品设计图,核心在于产品设计图的“复制”认定问题,服装与建筑家具设计图无实质区别。著作权法意义上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仅仅指按照平面设计图去建筑和生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维艺术品和建筑作品。但也不应一概而论,需视具体成衣情况认定。
詹毅律师:服装设计图主要体现为图案和款型。图案属于美术作品的,自然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理论上和实务上争议的是款型设计,否定说认为属思想表达中的思想,仅将图纸作为图形作品保护,肯定说主张款型设计一般体现美学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实务中也有肯定说的例子。
徐新建大成:实践案例有,南通版权局均将家纺面料图案作为美术作品予以登记保护。服装成衣不是服装设计图的“复制”,比如电子线路板不是线路板设计图的复制,这在已生效判决和王迁老师《知识产权论述》中有详细阐述。
未老廉颇:服装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中的产品设计图,图形作品与美术作品有相似点也有其特殊性;成衣属工业产品,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其如具有可分离的“艺术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按设计图的施工不属于复制,是从不保护实用功能和技术方案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