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该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