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打造工业强县配套优惠政策的通知
平政办〔2015〕7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工业强镇争先创优考核办法》、《平阳县工业企业争先创优评选与奖励办法》、《关于促进县域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关于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办法》、《鼓励腾笼换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平阳县推进企业“空间换地”实施细则》、《平阳县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关于科技创新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平阳县支持企业人才发展暂行办法》、《平阳县推进“两化融合”实施细则》、《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办法》、《平阳县推进企业节能降耗实施细则》、《平阳县工业企业环境资源(排污权)优化配置暂行办法(试行)》、《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实施办法》、《平阳县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施细则》、《平阳县工业行业协会评优办法》、《平阳县政府驻协特派专员管理办法》等文件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印发
关于科技创新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12号)精神,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引导企业技术创新。
1.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奖励10万元;对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同一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
2.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团体、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等额经费奖励,对获得县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2万、1万和0.5万元奖励。
3.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通过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3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上级合同要求给予配套。
4.对获得县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县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每件奖励0.2万元,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奖励0.3万元,授权后每件奖励1万元。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05万元。
5.设立机械机电产业提升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以科技项目形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点支持机械机电企业开发升级换代新产品;每年安排3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用于其它传统产业(皮革皮件、塑包、服饰等)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争取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对列入国家863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给予配套补助。
(二)促进企业管理创新。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通过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验收或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成交额10%的比例给予产业化经费的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
(三)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
1.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通过加快建立由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着力降低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门槛。县财政每年安排科技资金150万元,其中37.5万元用于保费和利息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实际贷款本金的1%),112.5万元全额用于建立风险池进行风险补偿。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科技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在新产品试制研发和市场推广过程中的支出。
2.积极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进行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开展专利保险工作,进一步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和金融资源的深度融合,对企业进行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按50%比例予以资助,同一企业年度保费资助不高于5万元。
(四)打造工业建设平台。
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技术项目入驻。入孵项目经专家组评定后,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及研究开发的价值确定支持额度,具体分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元种子资金无偿资助,一般在首次考核(入驻半年)合格后拨付。
二、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需提供上级部门盖章认可验收通过的全套项目验收材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需提供上级部门盖章认可验收通过的全套项目验收材料。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需提供立项文件及证书;省级新产品项目,需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二)省(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项目,需提供奖励文件及证书。县级科学技术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推荐,县科技局负责审查,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经专业组初评、媒体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并予以公布。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需提供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省级企业研究院,需提供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需提供县政府与上级部门签订的合同。
(四)县发明专利奖项目,经县科技局公开发布评选活动通知、企业申报、县科技局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县财政局发文确认。县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项目,经县科技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申报、县科技局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县财政局发文确认。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奖励项目,经专利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县科技局审核、联合县财政局发文确认。
(五)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由机械机电、皮革皮件、塑编包装、服装服饰等各行业协会牵头,根据本行业存在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需求,主动设计项目,自行组织骨干企业实施。行业协会向县科技局提出项目申请,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专家评审、县科技局审定、项目公示、项目立项、签定合同等程序,项目补助资金给予分期拨付。企业争取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配套补助,需提供上级部门的立项文件。
(六)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
(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验收或认证的企业奖励,经企业提出奖励申请、县科技局审核、联合县财政局发文确认,需提供验收通过文件或认证证书。县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经县科技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申报、县科技局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县政府发文认定授牌、联合县财政局下达奖励文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和市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经县科技局公开转发申报通知、企业申报、县科技局形式审查并上报、上级认定、联合县财政局下达奖励文件,需提供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
(八)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经费补助申报表》、技术交易合同、购买方的银行支付凭证、转让方的收款收据、项目实施及产业化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等,由县科技局负责审核。
(九)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平阳县科技企业银行贷款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县科技局初步审核,优选申报企业向银行推荐,银行独立审核,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确定放贷。
(十)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由入孵企业提出申请,提供入孵项目的申请材料,经专家组评定后,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及研究开发的价值确定支持额度,具体分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元种子资金无偿资助,一般在首次考核(入驻半年)合格后拨付。
(十一)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经企业提出贴息申请、县科技局审核、联合县财政局发文确认。专利保险资助项目,经企业提出资助申请、县科技局审核、联合县财政局发文确认。
三、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详情请见:平阳县科技局